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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46號原 告 A上列原告與被告B、C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