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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54號原 告 張智翔

蔡采姍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萬相律師

許展瑜律師當事人(被告萬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解約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