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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60號原 告 陳莉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圖示○色部分」,「面積**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然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完整姓名及住所址,亦未載明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面積為何,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致本院無從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報被告之完整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報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及位置(請以地籍圖謄本繪製

占用位置,單位請以平方公尺表示;如正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請提出預估面積),並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查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均勿省略)。

三、原告為上述補正後,應提出一份「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補正狀正本到院,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四、本件應繳裁判費數額,嗣原告補正上開資料後,由本院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附此說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