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63號原 告 孫潤明被 告 周麗紋
楊姁蓁彭思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㈠被告3人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共計6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3人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刪除Facebook、Threads及其他社群平台所有涉及原告姓名、照片、帳號及相關不實言論之文章、圖片、留言。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又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提起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00元(計算式:4,500元×3人=13,5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21,500元(8,000元+13,500元=2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