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 告 林致遠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被 告 柯銘政
洪慶涼何進興何聯福王安財蔣龍英廖洪玉嬌林懿林致珣何嘉浤何肜駿何霖達何耀仁何俊毅
何昕晋張滌非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9,225元【計算式:(459平方公尺×7/24×民國115年1月每平方公尺47,800元=6,399,225元;依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原告與部分被告林懿、林致珣「公同共有」本件分割土地,並未記載其等各自潛在應有部分,且原告未於起訴前解消公同共有之狀態,並於起訴狀表示所有權範圍7/24,是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暫將其等公同共有部分視作一體】,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