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68號原 告 陳志成即恆亞企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旺威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7,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2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