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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82號原 告 廖家緯

廖婉如被 告 允將大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羅秀絨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允將大心社區於民國112年5月20日召開之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系爭決議無效部分,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應以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準,此項訴訟標的無市場客觀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卷內復無資料可供核定價額,堪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並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0萬元=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育婷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