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95號原 告 華創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