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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97號原 告 瑞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達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美怡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