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02號原 告 楊濬輔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黎光等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住所,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8萬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具狀補正被住所及繳納裁判費18萬8900元,逾期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