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 告 黃沛孺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鍾浩、谷沛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 告 黃沛孺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鍾浩、谷沛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