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劉霈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晏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劉霈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晏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