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13號原 告 連士儀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陳昱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瑞祺、壯壯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1,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