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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21號原 告 林麗芝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莫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