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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七一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睿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沈雪玉即老鷹紅豆商行請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補正民事起訴狀第3頁之原告公司大小章及民事委任狀之正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