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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臺中市大肚區蔗廍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大肚區中蔗段351、604地號土地(下分稱系爭351、604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二略圖所示351地號③④⑤、604地號㉘之鐵皮棚房(守望相助巡守崗哨)、庭院、鐵架、金爐、神龕、貨櫃屋、石桌椅、樹木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114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起,按月給付原告683元。依前開說明,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351、604地號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又系爭351、604地號土地土地於115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23,504元、10,502元,則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351地號土地面積為53平方公尺;占用系爭604地號土地面積為15平方公尺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16,356元(計算式:23,504元×53平方公尺+10,502元×15平方公尺+13,114元=1,416,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