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44號原 告 李彥霖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孫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