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50號原 告 永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被 告 信全國際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宏山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全國際有限公司、林宏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全國際有限公司、林宏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全國際有限公司、林宏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2,386元,應徵裁判費25,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不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