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51號原 告 黃生易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信龍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