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52號原 告 宜真茶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卿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0,3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