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56號原 告 李○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連○、翁素○、黃翁○○、翁素○、翁素○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經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0,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