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68號原 告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周志遠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請求至少為新臺幣(下同)17,481,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