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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72號原 告 天怡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沅鴻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287元,應繳裁判費15,65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育婷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