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73號原 告 賴美英訴訟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月芬即趙培植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9,891元,應繳裁判費51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6,200元。
二、聲請支付命令所附之證據資料,須再提出按被告送達址計算之份數,以便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