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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77號原 告 林文達即永豐工程實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宏即益林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30,82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0,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