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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 告 林均上列原告與被告宋仁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05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敘明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起訴並未敘明請求金額150萬元係如何計算得出,應予敘明。 3 提出被告宋仁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 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所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易字第第41號刑事判決內容,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新店區,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又若被告之戶籍址亦非本院管轄區域,請具狀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律理由及依據為何。 5 ⑴原告提出起訴狀時未檢附繕本,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⑵表明上開編號2、4所示事項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到院。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