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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臺中市和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淑青被 告 廖茞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1,11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0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即年息3.639%),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即年息3.970%),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5,564元(計算式參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5萬1,118元) 1 利息 95萬1,118元 114年1月24日 115年1月6日 (348/365) 3.309% 3萬6.65元 2 違約金 95萬1,118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7月23日 (181/365) 3.639% 1萬7,163.35元 3 違約金 95萬1,118元 114年7月24日 115年1月6日 (167/365) 3.970% 1萬7,276.21元 小計 6萬4,446.21元 合計 101萬5,564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