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91號原 告 邱柏森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張睿平律師上當事人與被告徐兆宏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