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起鈊厝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均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璋、陳王秋妹發支付命令(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682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