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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01號原 告 王偉閔

王湘寧王鳳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王冠元

王清裕王淑糖王彩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各原告新臺幣(下同)47萬5604元,合計為142萬6812元(47萬5604元×3=142萬6812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萬6812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