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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03號原 告 童錫勳訴訟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被 告 童曉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依提存通知書之記載,本件提存金為新臺幣(下同)759萬3,864元,再依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附表三所載兩造繳納之遺產稅計算,原告繳納遺產稅之比例為1000分之546【計算式:原告繳納金額663萬8,992(原告繳納金額6,638,992元+被告繳納金550萬9,925元=546/1000,計算至小數點後三位,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4萬6,250元(計算式:759萬3,864元×546/1000=414萬6,2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