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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11號原 告 鍾弈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僑維、曾佳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