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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13號原 告 周辰蘊被 告 秒秒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董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起訴請求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暨董事長委任關係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不存在,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可受客觀上利益不明,核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