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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25號原 告 李馨純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被 告 吳焜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32萬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5年7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4.147計算,換算新臺幣共計為132萬7,040元(計算式:320000×4.147=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