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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2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呂柏毅被 告 陳力誠

許正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42,473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38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且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判參照)。

另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先位聲明請求:⒈確認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⒉被告許正鴻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10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力誠所有。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自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本件被告2人間交易格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但為114年10月13日交易非屬距起訴時之最新交易,復為急買急賣,原告亦主張其價格過低,應不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則本院經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以系爭不動產鄰近相似條件之同615號4樓之12與所坐落基地,於115年3月1日之交易價格為1650萬元,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96,610元(計算式:交易總價1650萬元÷交易總面積170.79平方公尺≒96,6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約為9,042,473元【計算式:96,610元×(58.04平方公尺+5.33平方公尺+53,978.02平方公尺×56/100000)≒9,042,473元】,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42,473元。

㈡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備位聲明請求:⒈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

,於114年10月13日以買賣方式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回復原狀。⒉被告許正鴻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10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力誠所有。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亦不併算。且訴訟標的為其撤銷權,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債權額或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從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時主張之債權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積欠本金12,499,995元(計算式:749,995元+2,250,000元+1,900,000元+7,600,000元=12,499,995元)及利息暨違約金,高於本件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額為9,042,473元,依前開說明,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42,473元。

㈢茲就前開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比較後,先位聲明之價

額9,042,473元元相等於備位聲明之價額9,042,473元,揆諸前揭說明,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42,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附表一: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 號 1 臺中市 南屯區 三塊厝段 599 15,131 63/100000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419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2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2/14層 層次: 2層 總面積: 58.04 陽台:5.33 1/1 ⒈共有部分:三塊厝段4362建號,53,978.02㎡,權利範圍:56/100000 ⒉其他登記事項:使用執照字號88年中工建使字第0500號、停車位共計748位 ⒊其他登記事項:使用執照字號88年中工建使字第0500號 建築基地權利(種類)範圍:三塊厝段599地號(所有權)63/100000

附表二:原告債權明細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利率 1 749,995元 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2 2,250,000元 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3 1,900,000元 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2045% 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4 7,600,000元 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2045% 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