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40號原 告 陳國瑤被 告 侖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東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請求之金額相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