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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50號原 告 劉玉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吾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