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 告 吳政翰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愉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