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63號原 告 蔡子喬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被 告 傑順全方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榮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傑順全方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傑順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傑順公司、方榮久應連帶給付原告4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全部或部分給付,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㈣被告傑順公司、方榮久應連帶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上開聲明第1項至第3項部分,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被告所負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聲明請求金額最高者定之,而上開聲明第1項至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49萬元,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元;並依上開規定加計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萬元(計算式:49萬元+8萬元=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