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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69號原 告 王仁皇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孟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政鋼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