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 告 莊文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豪等十四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9萬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萬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台端前以相同原因事實向本院對被告林昱豪等14人及被告張敏珠提起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訴訟,現由本院以115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受理中,則本件是否有繼續訴訟及繳納裁判費之必要,請台端自行審酌,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