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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 告 鄒瓊淵被 告 鄒文石

鄒燕輝鄒碧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預告登記,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近兩年均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與建物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系爭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3,63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8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育婷附表:

編號 坐落地段 土地公告現值 面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32,000元/㎡ 57.09 1,826,880元 2 同段第860地號土地 32,000元/㎡ 53.33 1,706,560元 3 同段第21號建號建物 本件建物之建築完成日期為57年12月1日,依原告陳述本件建物已達免徵房屋稅標準,又依台中市政府公告臺中市住家用房屋現值未達104,000元者免徵房屋稅,則本件建物價值認定為104,000元。 104,000元 合計:3,637,440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