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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 告 吳哲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等十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