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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孫潤明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6樓之51被 告 周麗紋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甚明。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名譽,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於Facebook粉絲專頁「啾里聞香雞蛋糕」所發布涉及原告之相關貼文全部刪除,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於上開平台刊登道歉聲明。聲明第1項之訴核定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00元。聲明第2、3項之訴,核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徵收第1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萬0500元(1500元+4500元+4500元=1萬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