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 告 楊緁依即楊麗玲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梁均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建德、何梓榕、林怡先、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及何明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