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代螢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7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0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1,24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金額83萬9,546元+項目1之單筆違約金500元+項目2之單筆違約金1,200元=84萬1,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萬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5萬3,969元) 1 利息 75萬3,969元 114年10月15日 115年2月10日 (119/365) 3.13% 7,694元 小計 7,694元 項目2(請求金額7萬6,140元) 1 利息 7萬6,140元 114年10月7日 115年2月10日 (127/365) 6.58% 1,743.21元 小計 1,743.21元 合計 83萬9,546元(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