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 告 林秀華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政宏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法定代理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如認未逾法定期間,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6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二、聲請支付命令所附之證據資料,須再提出按被告法定代理人送達址計算之份數,以便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