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王昭凱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睿成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2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