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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 告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芳境即不熟人企業社、柯宇強即莫思餐館間因撤銷有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其對被告葉芳境即不熟人企業社之債權價額,及其聲請撤銷被告間有害原告債權行為標的之價額,並以兩者較低之價額,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