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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薛弘恩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李育任律師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吳青峰律師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062元(聲明第一項停車位之價額依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二條所載核定為160萬元〈本院卷23頁〉,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萬5062元,聲明第三項係附帶請求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172萬5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4-16